您好!欢迎访问宝鸡市凤翔区人大网站!

法律法规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监督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4-04-01 | 浏览:319次 ]

(2024年3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加强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监督,根据省委《关于县乡两级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市委《关于县(区)镇两级全面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宝鸡市凤翔区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项目选择上,应符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群众高度关注、生产生活急需和热切期盼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为主。

资金安排上,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评审制度。

建设周期上,一般应在当年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计划任务。

第五条 从每年10月开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形成候选项目草案,于11月中旬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通过书面、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同时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候选项目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梳理归纳后将意见建议于12月上旬向区人民政府反馈。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候选项目草案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初定。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候选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应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相关要求及责任单位等)向全体人大代表作出书面报告和说明。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安排必要时间,对民生实事项目候选方案进行代表团分组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原则上不再提出候选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的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及公布方式等。票决办法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再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二条 根据票决办法,按照预定数量以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向大会宣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1个月内,形成项目建设计划书,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并具体负责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按照项目有小组、每月有检查、季度有通报、半年有督查、年终有测评“五有监督”机制,采取听取报告、调研视察、专题询问、约谈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工委、人大代表、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对因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变动外,未能如期完成的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情况说明,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对因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变动等原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区人民政府应报告区委,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方案。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政府调整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调整决定,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告,并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会宣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凤翔县人大常委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监督办法》(凤人发〔202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