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凤翔区人大代表旁听区人民法院庭审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4-04-01 | 浏览:266次 ] |
(2024年3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是指在凤翔区的区镇人大代表,也可邀请在凤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审判和公诉活动,提高人大监督司法实效,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依法监督、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不干扰审判权、不干预司法程序、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旁听案件审理。 (二)依法回避原则。人大代表或所在单位是诉讼当事人的;人大代表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与人大代表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案件,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庭审纪律原则。人大代表应自觉遵守庭审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干扰审判工作,不得当庭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出庭律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严守保密纪律原则。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不得在媒体和社会上发表与庭审案件有关的言论。 (五)严格工作纪律原则。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安排,按时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六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是指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从下列案件中选择确定: (一)本辖区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四)职务犯罪、公益诉讼案件; (五)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 (七)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旁听的案件。 第七条 旁听庭审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具体负责,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工委)配合。 (一)区人大代表旁听区人民法院案件庭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四次,旁听基层法庭巡回审理案件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组织3名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二)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于旁听活动7日前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排期开庭表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法工委确定具体旁听的案件。 (三)旁听庭审案件确定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代工委确定旁听代表名单,法工委将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区人民法院,并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四)区人民法院应按旁听代表人数准备案件简要情况材料,并在庭审前发给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 (五)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确定后,法工委应事先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第八条 参加旁听庭审活动时,人大代表应统一佩戴《旁听证》,在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审判庭内专设的人大代表旁听席参加庭审。 第九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应当了解和监督以下主要内容: (一)庭审是否公开公正,是否依法进行;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审判人员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公诉能力、执业律师辩护能力是否适应司法工作需要; (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执业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言行和工作作风是否文明、规范; (五)值庭法警、书记员及其他出庭人员的司法能力等其它情况。 第十条 庭审结束后,召开代表评议座谈会,对庭审活动进行评议,并填写《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原则上不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法律适用或判决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区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法工委向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通报审理结果。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汇总整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向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反馈;在接到代表意见建议后一个月内,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要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工作的情况予以记录,作为了解掌握代表年度履职情况和考核的依据;并将旁听代表对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建议建档管理,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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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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