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4-04-01 | 浏览:301次 ] |
(2024年3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履职监督旨在通过听取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报告,促使其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真履职尽责,服务全区发展。 第三条 开展履职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履职报告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评价。 第二章 履职监督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履职监督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等人员。 第五条 履职监督方式主要分为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和会议听取履职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递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履职报告对象的确定及履职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履职报告内容 第六条 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勤政廉洁情况; (五)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履职监督对象在接受履职监督中应当做到: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真起草履职报告,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报告自己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存在不足和改进措施; (二)要在本部门、基层单位和有关镇村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广泛听取征求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对自己履职报告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履职报告; (三)认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 第八条 履职报告对象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履职报告报送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履职监督视察 第九条 开展履职监督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视察组,召开履职监督动员会,制定履职监督实施方案,对履职监督对象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视察。 (二)履职监督对象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履职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履职监督对象开展视察调研,了解履职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履职报告; (五)区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向履职监督对象反馈履职监督视察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六)履职监督对象整改落实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并由视察组跟踪监督。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视察组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到履职监督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镇村及企事业单位,通过听取履职报告、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干部群众等方式,全面了解履职监督对象履职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视察情况,并将视察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为组成人员评议提供参考。
第五章 履职报告及评议 第十一条 履职监督对象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履职报告后进行评议,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结合了解的情况,就履职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发表意见。履职监督对象应在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履职报告时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依据履职监督对象存在的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履职监督视察报告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对履职监督对象在会议上所作的履职报告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履职监督对象所得满意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2/3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所得满意和基本满意总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所得不满意票数和弃权票总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履职报告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议听取审议履职报告评议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履职监督对象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形成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一同反馈给履职监督对象及“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单位,并送区委、纪委、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 履职监督对象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发出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工作,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履职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列为下年度履职监督对象。如每届任期内连续两次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提出撤职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凤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履职监督办法》(2019年5月24日凤翔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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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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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4-07-25]关于公民旁听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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