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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请假规定》的通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6 | 浏览:204次 ]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已于2023年6月21日经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2023年6月21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宝鸡市凤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参加全国、全省、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二)参加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大活动;

(三)生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四)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请假的。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会议全程请假。应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向常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备。

(二)会议期间请假。提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请假,说明请假原由。

请假未经批准的,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五条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后,由其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领导代为列席会议。

(二)其他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

请假未经批准的,应当按时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会议的,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当面说明情况。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考勤通报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