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通知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6 | 浏览:243次 ] |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4月29日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22年4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宝鸡市凤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审查,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实施;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调整、变更; (五)区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及财政决算; (六)根据中共宝鸡市凤翔区委安排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全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五)非税资金、新增财力的收支和管理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决定及整改情况; (七)政府性基金的重大变动情况; (八)重大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九)政府性债务增加情况及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及偿还情况; (十)涉及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决策、实施及绩效评估情况; (十一)区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十二)全区农业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和农村重大改革情况; (十三)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交通、就业、社保、民政、民族宗教、乡村振兴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十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管理重要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相关规范性发展规划; (十五)区域重要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的保护修缮情况; (十六)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反映强烈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急需要解决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七)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改革、社会管理、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八)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全区镇级行政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 (三)同国内外城市、县区缔结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第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实施该事项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九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调研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备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印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三)向区人大常委会重大备案事项的报告,印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或者决定,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提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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