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通知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6 | 浏览:165次 ] |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宝鸡市凤翔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7月5日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处理办法 (2022年7月1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处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处理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建议提出、交办、承办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注经济发展、事业进步、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 对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的;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九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走访、专题研讨和其他履职活动,深入实际,广泛调研,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进行选题、酝酿,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所提的建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经代表一致同意可以撤回。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受理的建议,在大会结束一个月内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交办计划,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建议内容和职责划分及时交办。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在收到转办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办和涉及单位(股室)承办的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按期办结。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办理并负责统一答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暂时难以解决,但在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列出工作规划,明确办理时限,及时答复代表;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进行答复,并填写《代表建议办复意见征询表》。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先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预审,再进行答复。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办理答复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和完善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如实填写《代表建议办复意见征询表》,并将具体意见及时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召集专题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办理答复情况并报送《代表建议办复意见征询表》。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统筹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可以通过听取汇报、专题调研、专项督办、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推进代表建议办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代表建议的类别和部门联系分工归口督办,形成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各委室跟踪督办、代表工作机构服务协调的机制,推动重点建议办理取得实效。 第三十条 对于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等行为,以及代表群众反响强烈的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开展专项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督查。 对在代表建议办理中有失职失责行为的,由区监察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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