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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财政预算审查 监督办法》的通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3 | 浏览:182次 ]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宝鸡市凤翔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7月5日

宝鸡市凤翔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22年7月1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行使审查、监督和批准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的监督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审计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文件的备案、公开等;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区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和监督各预算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区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上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六)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七)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八)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全区重要领域的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五)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情况。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初审财政预算草案方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财经智库专家参加,就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后5日内,将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反馈。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大会提交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区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报告的建议、是否批准预算的建议、对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重点对区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合法、完整及细化情况;

(二)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三)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匹配情况;

(四)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情况;

(五)上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七)本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绩效评价及结构应用情况;

(八)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并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30日内,批复各单位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材料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本年度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预算相关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三)预算批复、支出拨付、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四)预算单位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预算管理情况;

(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十一)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债务限额分配是否合理、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发展实际,债务资金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等情况;

(十二)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年度、季、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三)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各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税收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利用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实现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部门预算执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等方面的实时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情况,对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文件,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依据、项目、数额、收支平衡以及调整有关事项。属于增加政府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说明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提出预算调整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和规律;

(三)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可行;

(四)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五)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债务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六)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七)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结合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六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上年度的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度决算数作出比较,数额变化较大的科目应当作出说明。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实情况;

(三)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及决算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及其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及原因;

(四)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及其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和原因,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六)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七)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结合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流程,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机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审查监督区人民政府设定的绩效目标,加强对绩效运行、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监控、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包含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内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部门、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性债务等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并听取和审议关于绩效评价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点投资项目等进行专项审计,可以适时听取和审议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整预算或者举借债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区人大常委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八)未依法公开预算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

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监督法》《预算法》《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