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27 | 浏览:411次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区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文件;区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文件;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分工负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规章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规章文本、法律依据与说明; (四) 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等。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说明。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每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送审、存档。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其限期补齐;符合规定的,送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进行审查。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四)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应当予以纠正的不适当情形。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接受审查建议的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在十日内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适当的,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中认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研究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在备案审查中,法工委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疑难问题或者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共同研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废止的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提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区人民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审查,认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研究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本办法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备案,补交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处理结果的,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限期报送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本办法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报送备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加强与区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网络化建设,逐步规范电子备案审查流程和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8日凤翔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凤翔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
人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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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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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4-07-25]关于公民旁听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公告
[2024-05-28]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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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 宝鸡市凤翔区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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