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宝鸡市凤翔区人大网站!

法律法规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 工作办法(试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30 | 浏览:369次 ]

第一条 根据《宪法》《监督法》《代表法》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凝聚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合力,助推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现就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区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建议。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是指从代表建议中发掘监督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检察建议;从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中,梳理出适合以人大监督方式推进的工作,转化为代表建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涉及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聚焦全区中心大局、市域社会治理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人大代表建议,转交区政府相关部门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在充分研判、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可以转交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第五条 区人民检察院对已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将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经检察委员会审定后报送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区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涉及的法定领域进行分类研判,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并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情况特别复杂的,需要延长期限的,将延长理由报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区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检察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分析研判,经双方协商讨论,确定是否转化为人大监督事项,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区人民检察院对转化为检察建议的代表建议,按照相关办理程序予以办理,办理过程中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采取集中视察、专项审议、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办结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转化为检察建议的人大代表建议时,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调查取证、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效果评估等活动,在重大检察建议办理中,可以邀请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作为监督专员,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提升监督质效。

第十条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对可能具有转化为人大监督的检察建议,转化前,经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由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职业专长或者其它有利条件的区人大代表提前介入,充分论证后,确定转化为代表建议。

第十一条 对转化为检察建议的人大代表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不配合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检察建议后,安排相关工作机构与区人民检察院会商转化为代表建议的,应按照《宝鸡市凤翔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进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协调机制。衔接转化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督促区人民检察院协同推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协商推进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互通情况,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线下联络机制。区人民检察院在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立检察建议联络点,多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对衔接转化取得社会公认成效的人大代表建议、检察建议开展专题宣传,拓宽线索收集面。推动将社会治理融入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不断增强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第十五条 建立成果报告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对衔接转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会商研究,及时、有效、依法解决监督中的共性问题。区人民检察院应将衔接转化工作列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内容,以检察建议办理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