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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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举行会议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有关镇人大主席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区委领导参加指导会议,区政协领导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应当会进行表决。可以直接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也可以对相关审议意见进行表决。 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电子按键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报告不满意超过50%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报告经两次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和质询,整改落实后,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对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会后将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办理情况应按要求报告常委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必须做出决议或决定;审议议案、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根据《凤翔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办理情况应按要求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常委会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分组进行审议。常委会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决定是否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必要时可以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议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允许。同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本次会议可暂不表决,常委会可以责成提议案机关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行政措施草案,经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请机关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经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议案,由提请机关公布实施。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主要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的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和负责人的失职、渎职以及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口头答复质询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向常委会提出任免报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认真讨论,认为某项任免事项尚需进一步了解时,可暂不表决。必要时可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拟任命人员会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会议期间作供职承诺,任命后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一委两院”、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副区长及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以电子按键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即获通过。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积极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补充发言不超过5分钟。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人事任免,采取电子按键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常委会文件印发,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知提请机关,并由区级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3日凤翔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凤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人大机构
通知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4-11-27]关于公民旁听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公告
[2024-07-26]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4-07-25]关于公民旁听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公告
[2024-05-28]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202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宝鸡市凤翔区2024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公告
[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 宝鸡市凤翔区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