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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5-29 | 浏览:6599次 ]

凤翔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4528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是《监督法》规定的一种监督形式。专题询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采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询问议题所涉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专题询问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就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应询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专题询问的县人大代表。

应询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人员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一府两院”及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邀请公民旁听专题询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根据县委安排或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建议议题,提请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专题询问议题。

年初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当年工作要点,年中也可适时提出询问议题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询问议题提出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题询问前,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通过专题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意见表、媒体上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了解与专题询问议题相关的情况,在掌握实情基础上形成并确定出专题询问的问题。

第九条 专题询问问题应于专题询问会召开15日前送达应询单位。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做好应询准备,并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询问会议10日前将涉及询问应询的书面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提出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应询人回答问题时,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问题明确。应询人要当场回答询问,答询要客观、全面、真实、明白。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经主持人许可可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围绕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过程中,询问人和其他询问人可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的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专题询问意见或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应询单位。

第十四条 应询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专题询问意见或审议意见,将办理落实情况三个月内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专题询问意见办理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会召开情况、专题询问形成的询问意见或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相关应询单位研究办理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凤翔县人大常委会

201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