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8-01 | 浏览:5807次 ] |
凤翔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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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县得到公正实施,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中某一专项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的评价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评议。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开展评议、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求实效。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主要评议下列机关专项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专项工作; (二)县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 (三)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四)县政府双管部门及单位的专项工作;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其他方面需要评议的专项工作。 评议内容: (一)专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二)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四)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评议时可按本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单项评议。 第六条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配合评议工作,虚心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县委的重大工作部署,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评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及人大代表要求,每年由主任会议可确定1-2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年初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报县委审定后适时组织实施。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确定后,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项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的评议议题,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和县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县人大评议调查组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年中也可适当调整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并由相关工作机构及时通知专项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调查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按照准备、自查或调查、评议、整改等四个环节,认真做好评议活动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评议议题,在准备环节制订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评议议题和实施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评议调查组。 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为主体,也可以邀请在凤的省、市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委员和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士及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评议调查组组织对专项评议工作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明察暗访、民意测验、专题询问、设立意见箱等形式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六条 评议调查组应至少在评议会召开前一个月将专题视察或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对县人大专题视察或调查中发现反馈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在自查报告中予以回应。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2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信访室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或信访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7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评议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在惯例性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的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评议专项工作时,可以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县人大代表、评议调查组成员列席会议。 评议会议程序: (一)接受专项工作评议的主管部门向会议作自查报告; (二)评议调查组报告视察或调查情况和整改建议; (三)座谈评议; (四)测评。 评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评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自查报告可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自查报告,分别由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或其他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评议调查组成员可以作审议或评议发言,也可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对接受工作评议的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专项工作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和人民群众平时对该项工作的评价意见,并参考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综合测评采用百分制,分为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满意;60-84分(含60分)的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具体计分办法按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执行),并当会公布测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或信访室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交由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报送县委。涉及是县政府双管部门及单位的专项工作,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对综合测评结果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责令专项工作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下年度专项评议工作继续接受评议。同一专项工作连续评议一般不超过两次。两次综合评议结果每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总数均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县人大常委会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章 评议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接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经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信访室意见后,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如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认为整改不到位,对整改报告不满意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再次听取该部门整改情况的报告,进一步督促切实整改,或作出相应决议、决定要求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工作评议时,专项工作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参加评议活动的,不采取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落实的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阻碍评议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主任会议将依法约谈专项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七章 评议情况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提出的评议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全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和县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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