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3-31 | 浏览:3439次 ] |
(2014年3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改进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县政府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以及《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行使审查、监督和批准权。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对财政预算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部门预算、新增财力安排及财源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常委会报告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向常委会报告部门预算情况。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县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和监督各预算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六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代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总表(科目列到类); (四)基金收支总表(科目列到类); (五)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七)需由县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款和偿还债务情况; (八)初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财经委应当在收到县级预算草案10日内,对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把应当纳入预算全部都列入预算;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是否保证了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资金的需要,并适度增加。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实现预算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财经委在初审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就预算(草案)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财经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后5日内,将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反馈。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大会提交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财经委协助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县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报告的建议、是否批准预算的建议、对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日起30日内,批复各单位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并将批复材料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常委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决议执行情况; (二)确保预算实现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依法管理情况; (六)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动支情况; (八)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上年结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十)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十一)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及通知; (二)年度、季、月财政运行情况分析; (三)上报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各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财税部门应当每月向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六至九月,向常委会会议专题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常委会围绕年初预算安排,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查看财政收支报表等方法,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跟踪问效,促进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常委会对全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专题调研。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询问或者质询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常委会监督中、省、市财政拨付给我县以及我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重点是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专项资金包括: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支持农业农村生产资金; (三)财政扶贫资金; (四)救灾资金; (五)科技、教育、计划生育、政法等专项资金; (六)社会保障资金; (七)重点项目资金; (八)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常委会可就某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听取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必要时可作出决议;也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当年(全口径)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时,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交本年度财政预算部分调整报告及方案。需要动用当年的超收收入(包括省、市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项补助)追加支出时,应当编报具体使用方案。财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文件,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送常委会财经委。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报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县政府财政部门对县级部门预算需要追加、调减的应报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进行初审,并向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提出初审结果报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经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部门要按照县人代会及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以及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委会财经委初审。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财经委在对决算草案初审时,要提前听取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查结束后常委会财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列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政府债务情况; (十一)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查本级决算草案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经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决算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通过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提出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依法审计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并向常委会如实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条 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前,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提出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报送常委会财经委初审。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政府将研究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第八章 相关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和人大意识,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或者先执行后报告行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解释,并接受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凤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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