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3-31 | 浏览:2773次 ] |
(2014年3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能。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依法审查、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二章 报送备案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令)、规定、办法、通告等;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备案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时报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应当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应当由办公室明确主审工作机构,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五)制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有不适当情形应予纠正的。 第十三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 负责审查的有关各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适当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纠正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纠正意见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 各工作机构每年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或总结中,应当包含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及时送交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再次报送备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予以纠正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纠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当条款或整个文件的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同意提出撤销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适用本办法。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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