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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监督工作流程暂行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3-10-11 | 浏览:2216次 ]

20139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增强我县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和人大监督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议题的确定

第一条 从当年11月份开始,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县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采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发布公告、走访调研、发放征集表等形式广泛征集下年常委会监督议题。

第二条 翌年初,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在全面征集议题的基础上,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事关全县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充分协调沟通后提出常委会在本职能工作方面的初步监督议题。

第三条 初步监督议题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统一交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梳理,科学合理地提出常委会全年监督建议议题。

第四条 常委会全年监督建议议题由办公室再次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形成以常委会监督建议议题为主要内容的常委会工作要点(送审稿)。

第五条 常委会工作要点(送审稿)由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时间要求,统筹列出全年各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监督建议议题安排,印发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及相关工作部门抓好实施。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县新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县委安排或广大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当年依法监督的问题,年内可适时增加相应的监督议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在县级有关媒体上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视察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按照常委会各次会议主要议题安排,提前一个月制定视察、检查(包括前期调研)方案。方案应明确提出视察、检查活动和前期调研的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目标任务、内容方式等事项。办公室应做好提出视察、检查方案的协调、协助工作。

第八条 视察、检查方案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负责以办公室文件起草印发前期调研方案或视察、检查通知,及时通知落实有关人员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

第九条 坚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各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室应建立相关监督工作专业人才库,并适时做好专业人才库的调整、充实工作。在每次视察、检查10日前,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涉及视察、检查议题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工作进行专题辅导培训。

第十条 切实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应当安排并利用整个视察、检查活动的2/3时间搞好视察检查前的调研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工作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有针对性地搞好视察、检查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要在前期调研中,组织视察、检查组成员通过走访涉及单位、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群众,召开座谈会,翔实掌握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赴外地学习相关经验,进一步拓展视野,提高建议质量。办公室配合做好前期调研和考察学习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视察检查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视察、检查活动由常委会分管领导负总责,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做好协调联络、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相关部门按照视察检查活动安排搞好配合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参与视察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视察、检查活动一般为一天时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视察检查组首先深入实地察看有关现场和资料;随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代表“一府两院”所作的相关工作汇报,与会人员座谈发言,办公室主任主持座谈会;最后,视察、检查组向“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有关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同时向县委政法委进行反馈。

第四章 视察检查报告的形成

第十四条 在前期调研之后,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应及时召集参与调研人员讨论拟定视察、检查报告提纲,并明确报告主笔人,提早开始起草视察、检查报告(初稿)。

第十五条 视察、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负责人根据视察、检查情况对报告(初稿)进行进一步充实完善,并送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修改后形成视察、检查报告(讨论稿)。

第十六条 视察、检查报告(讨论稿)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审定修改后印发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要督促“一府两院”把准备提交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前20日送交本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审阅,并及时提出意见,回复报告机关;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督促“一府两院”应当将专项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专项报告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领导或者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办公室和各工委、室、所要认真做好常委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时,每个组成人员应提前准备,认真思考,做到言简意赅,直击主题,切中要害,增强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公室、各工委、信访室对未能当会发言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督促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认真填写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征求表。“一府两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听取审议发言,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规定,办公室应做好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准备、组织工作,测评结果在县级有关媒体上公开。

第六章 起草发送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报告后三日内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整理提出常委会会议对有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初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常委会文件印发“一府两院”限期整改落实,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一府两院”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90日内报送整改结果。

第七章 审议意见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期间,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负责,可采取电话督办、上门督办、公函督办等形式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整改结束后,各工委、信访室及时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以“一府两院”文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适时对“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讨论,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年底对“一府两院”有关监督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议表决,根据主任会议讨论审定意见或常委会审议表决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监督终结、继续整改、启动“回审”程序等决定。如需继续整改或启动“回审”程序的,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进一步督促落实审议意见,直到整改到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