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全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开展情况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3-20 | 浏览:2553次 ] |
3月15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明明、副主任邓辉带领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在认真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 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视察。县委常委、副县长刘关良陪同视察。 视察组一行先后深入到西凤集团、柳林镇索落树村、宝二电和县体育馆实地察看并详细了解了全县铁腕治霾工作开展情况。随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副县长刘关良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县铁腕治霾工作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围绕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情况、目前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治污降霾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视察组对我县铁腕治霾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始终坚持走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追赶超越新路子,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全县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得到改善,人民群众幸福感持续增强。一是责任不断强化。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能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追责”的要求,把“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作为践行新理念、引领新发展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及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高规格的铁腕治霾指挥部,下设8个专项工作组,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认真分析研判全县环保工作现状,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凤翔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宣传工作方案》,大力宣传铁腕治霾“1+17”专项行动方案、环保过冬“三告别”和烟花爆竹禁限放,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为铁腕治霾工作高点起步、良好开局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工作进展顺利。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能分工、相互配合”的要求,积极实施“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大举措,力度空前,成效明显。至目前,锅炉拆改任务全面达标、“黄标车”淘汰工作顺利完成、“散乱污”企业关停有序推进、禁燃禁烧稳步实施、播绿增绿成效显现、在线监管日趋完备,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有效得到改善。三是问题整改及时。针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的3件个性问题建立了整改台账,逐一分析研判,真改实改,逐一销号。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的“游击式”采砂、砖成品不达标、垃圾乱倒乱堆、噪音扰民、污水渗排等26件具体环境问题,积极开展排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情况,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点赞。四是监管基本到位。县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前期认真选点布点、仔细论证的基础上,安装了大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形成了城区、规上企业大气污染监控全覆盖,有效提高了全县环境监测的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对重点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双随机”(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制度,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排名,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了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按照“联合执法、分头取缔”的原则,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先后取缔关停白灰加工、堆煤、采砂、采石企业、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和小砖厂等“散乱污”企业55户,超年度任务数42户,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五是防治成效凸显。2017年我县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40天,优良率达66%,综合指数在关中5市67县排名第十;在2017年上半年全市铁腕治霾交叉检查中获得优秀等次,位列全市第三,各县第一;2018年1-2月份SO2、NO2、PM10、PM2.5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2%、12.4%、14.1%、28.6%,O3-8h、CO与去年基本持平,中度、重度污染天气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4天和6天,严重污染天数为0,比去年同期减少3天。 视察组指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三项数值仍有超标。从检测数据来看,在影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六项指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中,去年,我县三项指标(臭氧、PM10和PM2.5)每立方米分别超出标准值3微克、15微克、17微克,成为影响我县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二是个别工作推进乏力。受观念、经济等因素影响,农村“五改(改气、改电、改炕、改灶、改暖)”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止目前,全县累计完成“五改” 10.4万户,虽然已超额完成任务,但农村“五改”需求依然巨大,距离“全覆盖”还有不小差距;在市场回暖情况下,我县焦炭、煤化工、有色冶炼等主导产业燃煤量居高不下,在去年削减燃煤52万吨的基础上持续削减压力很大;建筑垃圾偷排乱倒、渣土车超载超速、洒水降尘次数偏少等问题根深蒂固、难以消除,扬尘管控还不够扎实到位。三是联合执法力度不大。个别部门和12个镇无环保执法权,难以对环境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管理处罚,导致监管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各执法部门监管力量参差不齐、强弱不等,并且已经习惯过去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执法模式,联合执法整体效应难以发挥,还没有达到1+1>2的效果。四是源头管控仍需加强。在“减煤”方面,除了对耗煤企业“关小上大”、对燃煤锅炉拆改升级外,依然缺少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有效措施;在“控车”方面,部分报废车辆流向偏远乡村、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现象仍然存在,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路段错峰限行、单双日限号等措施还未提上日程;在“禁燃”方面,烟花爆竹全面禁放还未全城推广、秸秆禁烧深入田间地头不间断观测仍是主要手段;在“增绿”方面,规划不合理、重栽轻管、本土大型防风遮阳树种较少等问题有所抬头;挥发性有机物点多面广,底数不清,治理措施较为单一。 视察组要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按照刚性治标、系统治本的原则,既要在特殊时段强力治标,削峰减值、遏制态势,更要重在治本,久久为功,四季长治,扭转被动战、缩短持久战、打赢攻坚战,不断提升全县人民蓝天幸福感。一要抓早动快,迅速制定方案。县治霾办要立足全县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总体规划和具体详规,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科学完备的防治体系和攻坚方案,为铁腕治霾提供科学指导;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编制各自环境保护规划,并将环保规划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脱贫规划同步实施、共同促进。二要多措并举,解决突出问题。针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的3个个性问题和群众信访反映的26件具体环境问题,要通过明查与暗访、定期与突击相结合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和“下回分解”,重拳出击、铁腕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屡禁屡犯行为。针对农村“五改”工作推进缓慢问题,要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统一规划、逐步推广”的原则,完善方案、细化举措、协调各方、合力推进,持续强化“五改”工作成效。针对燃煤削减压力大的问题,要持续加快燃煤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下茬缩减规上企业煤炭消费量,严禁新增燃煤企业和设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强化监督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天然气、电力、清洁能源等煤炭替代能源的普及和使用,全力以赴削煤减炭;针对扬尘管控不力的问题,要对城市道路、建筑工地、物流运输、物料储存、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粉尘的场所和区域确定方案、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加快消除扬尘“顽疾”。三要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摒弃“各自为战、互不通气”的执法模式,强化由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联动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主动上手,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层层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打击超标排放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环境违反案件立案、移送督办机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快侦快办、严惩重罚。四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保护的关系,把环保工作从思想深处融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算长远账、算综合账,更加自觉的推动绿色发展;要持续加快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调整,切实抓好水泥、化工、燃煤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清洁能源普及、油品质量提升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治污染排放,让治理方式更精准、治理效果更明显;要严把招商引资关口,积极招引一批发展前景好、污染排放小的大企业、大项目在凤落户,倒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二次创业、转型升级,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提供坚实保障。五要综合施策,不断强化保障。要切实优化职能配置,理顺部门关系,突出环境统一监管和执法,合理确定部门职责,形成职能完备、层次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环保治理体系,为建设“天蓝水碧、地绿山青”的生态城市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要通过统筹使用县级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拓宽环保融资渠道等方式,充实环保资金力量,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为持续优化空气质量提供财源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对治污降霾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人员素质以及治污降霾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城乡居民参与到铁腕治霾攻坚战中去,从点滴小事做起,低碳出行、绿色消费、节俭生活,积极推动全县环保工作持续向好。 |
人大机构
通知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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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关于公民旁听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公告
[2024-05-28]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202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宝鸡市凤翔区2024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公告
[2024-01-12]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宝鸡市凤翔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 宝鸡市凤翔区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