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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纵横


县人大常委会检查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5-03 | 浏览:2925次 ]

428,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明明、副主任王翔带领县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县政府副县长戴慧萍陪同检查。

检查前,检查组利用一月左右时间,分别深入县司法局,全县12镇司法所和部分行政村,红旗民爆集团、西凤酒厂等企业进行了前期调研,初步掌握和了解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检查当天,检查组先后深入横水镇尹稼坞村、姚家沟司法所、糜杆桥镇箫史宫村、城关镇南大街社区等地,实地查看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随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政府副县长戴慧萍同志所作的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围绕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致认为,近年来,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深化宣传教育,依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强化调解效力,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得到持续提升,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调解机构健全,制度建设规范。目前,全县共有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58个,其中村(居)237个,镇12个,企事业单位和其它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140人。基本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资料规范。探索完善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机制,切实加强了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发展。二是宣传教育扎实,培训指导经常。县司法局将人民调解的宣传融入全县宣传大氛围,与公检法等执法机关有机联合,通过向广大群众发放《平安历书》、宣传《人民调解法》和调解知识、典型案例等,大大提高了全县人民对调解工作的知晓率,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法律咨询、集中授课、下乡指导、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近三年来共培训人民调解员6000多人次,提升了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制定出台了《凤翔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对调解成功的案子发放30--300元不等的补贴,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深入细致推进,工作成效显著。20121月至201512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7427件,调解成功7243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以上,县司法局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县,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检查组指出,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人民调解队伍力量不足。一方面,缺乏有一定法律知识基础、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人民调解员,全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仅占总数的20%。另一方面,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严重紧缺。全县司法所26个政法专项编制中空编13个,占编不在岗的4人,占编在岗的仅9人,严重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现在的培训多以人民调解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等一线的调解人员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部门、私营企业主的培训,针对性不很强;注重了培训的理论性,忽视了实用性,没有完全达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保障措施还不到位。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以案定补”经费虽列入了预算,但以上经费目前还是由县司法局经费列支,经费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检查组要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整改落实,全面推进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要将一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有效改善调解队伍结构,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要通过招考招录、单位内部调剂等方式,进一步充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岗位、编制、人员的“三位一体”;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旁听法庭庭审、组织交流、协助疑难纠纷的调解等方式突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二要强化指导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级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努力构建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预防、预测、预警的信息网络,对掌握的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探索和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公安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工作格局。三要增加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把“以案定补”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以案定补”标准。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在预防和调解纠纷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